学校制度
河西学院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2018年06月21日 09:13  点击:[]

(《河西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2002年10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人员管理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外来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保卫处。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在西街派出所学院治安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由保卫处管理,保卫处负责治安管理,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保卫处调查处理外来人员问题时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条 外来人员是指与校内部门和师生有联系,经常出入我校且户籍不在本校的流动人员。在院内食堂、施工队、维修队、各商业网点等处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简称“务工人员”。在本市置留半月以上且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为暂住人口。

第三条 外来人员入校须经门卫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外来人员在家属区留住5日以内的,由户主到家属区值班室登记;留住10日以内的,由户主到保卫处登记。留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由户主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用工时,必须坚持“先审后用”和“谁用人、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应掌握务工人员的底细和情况,加强管理教育,不得录用有劣迹的人员。

第六条 务工人员入校后须在3日之内由用工单位或本人携带人员登记表及免冠照片2 张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和出入证,留住证。暂住人口到张掖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注册登记内容:工程队名称、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入校时间、介绍人或担保人等。

第七条 出入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丢失后应声明补办。

第八条 零星务工人员进校后,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与保卫处签定外来人员治安安全责任书;成建制的施工企业入校后,由保卫处与施工企业鉴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基建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保卫处根据务工人员数量、工程量及经商摊点大小、收取治安联防管理费和治安保证押金。务工人员工作结束、离校时治安保证押金退还。收费标准:出入证工本费5元,治安管理费每人每月3元,押金每人20─50元。商贩、经营网点的治安管理费按协议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建筑施工队应成立治保组织并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法纪校规教育。

第十条 务工人员中发生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的由用人部门调处;属治安问题的由保卫处查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交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在施工工地和住宿地留宿人员须报经保卫处同意,未经批准、不准留宿。

第十二条 务工人员不得随意在教学、办公区及教职工、学生生活区游窜。

第十三条 务工人员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主动出示“出入证”,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无证者出入。

第十四条 严禁务工人员在校内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偷窃、窝赃、销赃、分赃、损毁公物、翻越围墙、嫖猖、男女混居等。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部门)协助保卫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履行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之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包揽。

第十六条 务工人员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有义务维护他们在院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教育师生员工尊重他们的劳动。遇侵害时,保卫处要客观公正的认真查处,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卫处要加强普查、登记、建档立卡工作,随有随登,随走随销,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人员办短训班须经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由办班单位或个人持批准手续和短训生登记表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入校。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拒绝入校、限期整改、建议辞退、罚款处理。对拒不整改,影响极坏者,在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学校批准后作出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犯校纪校规,不易留校继续聘用者,保卫处应及时通知用工单位(部门),用工单位(部门)必须立即辞退、院内部门不得再行录用。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一周内作出处理,案情复杂的须在两周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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