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河西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06月25日 10:21  点击:[]

河西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院办发〔2008〕20号)

   为维护校园交通管理秩序,加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自行车使用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实行通行卡制度,进入校门申领《河西学院通行卡》,出校门交回通行卡。无通行卡的车辆,门卫人员不予放行,由车主到保卫处接受审核。

   第四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门卫有权对车辆进行查验,车主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登记,禁止无牌照机动车入校。

   第五条  入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对乱停乱放的机动车,治安人员可将车辆锁闭交保卫处处理。禁止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洗车、修车。

   第六条  门卫人员要从严控制外单位车辆进入,送水、送货、送菜、施工等各类货运车辆分时段通行;6:50—7:30;11:40—12:30;14:00—14:30期间禁止在教学区、学生公寓区通行。

   第七条  晚12时后禁止非本校车辆入校(施工车辆除外)。校内车辆出入校门应主动到门卫室接受登记查验,门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手续不齐全或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门卫有权不予放行,交保卫处处理。

   第八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入校,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的门卫可酌情放行。

   第九条  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在非汽驾训练场所学驾机动车。

   第十条  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其它车辆禁止入校。禁止噪音较大的机动车入校。

   第十一条  私家车车主要做好车辆防盗、防交通事故工作。新购车辆应在一周之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证通行畅通,机动车应按类分校门出入。公务车辆从正校门出入,施工、货运车辆从西校门出入,其它车辆从家属区校门出入。

   第十三条  凡入校车辆应遵照校园道路交通标志行驶停放。禁止逆向行驶和在非机动车道以及禁行路段行驶,禁止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工程施工车辆须在指定路段通行。

   第十四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机动车不得驶入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非本校车辆,不得在校园里停放过夜,确需过夜的应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区域停放。每月交纳场地占用费30元,车身及车上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入校,不得压坏或损坏管道、地沟、供排水井盖、路面和其它物件。造成损坏的,由其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加强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应及时将摩托车停入车棚管理。教职工车棚(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参照《张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市价管[2004]113号)分档收费。摩托车每次1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20元。

   第十七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可由保卫处调解处理;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门卫人员必须履行对出入车辆的接待、检查职责。对来校车辆和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答询;对出校车辆要认真核对,严格检查。

第三章  自行车管理

   第十九条  自行车出入校门,应接受门卫管理,自觉下车推行,不得滑行。

   第二十条  凡入校的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整齐,各绿化地带、各办公楼、学生公寓楼及其它禁止停放处不得停放。

   第二十一条  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儿童除外)。禁止校园内骑飞车,骑倒车,双手撒把,追逐嬉耍。严禁乱捅自行车锁,严禁偷骑他人自行车、三轮车,不得私自拆卸他人车辆零部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宅区自行车由车主妥善管理,及时入室入棚。室外临时停放的,应停放在视野开阔地带,随时上锁。

   第二十三条  对车证不符、无锁、坏锁等特征可疑车辆,门卫人员或自行车看管员有权暂扣,交保卫处审查。禁止乱停乱放,凡乱停乱放或未上锁的自行车,治安人员可收入车棚看管。车主交看管费:白天0.5元,夜间1元。

   第二十四条  校内自行车棚实行收费管理。看管费参照《张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市价管[2004]113号)收取,教职工自行车收费标准:每次0.2元,过夜0.3元,每月每辆4元;电动自行车每次0.5元,过夜0.8元,全月停放每月每辆15元。学生自行车每学期每辆20元,原则上按学期收费。其他自行车按次收费,每次0.3元,过夜0.5元。学生自行车入棚须悬挂本校自行车牌,牌照费4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行车棚晚11:30一早6:00期间,只看管不存取。

   第二十六条  在车棚存放自行车须办理存取手续,存车时领管理卡,取车时交管理卡,或按照车棚其它制度存取车。

   第二十七条  车棚实行丢失赔偿制度。一旦发生自行车丢失,存取手续完备齐全的,由看管人员按质论价赔偿,无存取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车主要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管理费,尊重看管人员。看管人员要认真管理、文明服务,防止丢失或错取自行车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要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对查扣收存的自行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否则由责任者赔偿。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要积极参与自行车整治工作,大胆检举揭发,打击盗车、偷车行为。凡举报(抓获)偷车者,一经查实,奖励30—80元,奖励从窃车者经济处罚中予以支付。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河西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河西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条:河西学院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