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院办发〔2010〕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院长(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六)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三)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他驻校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每年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学校下列单位(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音乐厅、学术厅、报告厅、幼儿园、超市以及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广播站传媒部门、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营业网点;
(三)图书馆、档案室、校史馆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学校保密部门及部位;
(八)综合实验中心大楼等高层及地下(半地下)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1.学生宿舍管理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职责外,落实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煤油(汽油、酒精)炉、液化气炉等烧水做饭。不得在房间、走廊、厕所、垃圾道口焚烧垃圾。晚上熄灯后不准用蜡烛照明。各系要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系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2.外教公寓管理
外事管理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职责外,对外教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高层、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
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物品和用做学生(员工)宿舍,改做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4.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的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
(1)负责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要建立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3)化学实验室及库房的建筑等级、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
(2)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新建建筑在质保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二)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及门禁控制系统的管理和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
(三)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与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基建、修缮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消防设施不受损坏,发生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恢复。基建、修缮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配备、培训、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灭火器材管理
(一)学校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维修由保卫处负责;
(二)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三)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内配备的灭火器材、设备的日常管理由楼管员主管单位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挪用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校内各单位应保证所属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基建处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保卫处协助基建处监督施工单位,切实保证消防工程质量。
(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负责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三)建筑工地搭建临时房舍,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必须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五)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基建处要会同施工单位、保卫处对消防设施先行初验后,报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消防图纸、资料、文件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管理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大型活动须报保卫处备案,并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二十条 供电用电管理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具体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要建立健全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电气线路维修、改造和安全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日常用电安全检查、检修,配合学生处对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内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
(五)电气技术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六)校内各单位凡需维修和改造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等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房屋管理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方负责管理。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承租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消防档案管理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应按学校统一规范的消防档案内容建档,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学校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核查、消除,保卫处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其消防安全职责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做到:既知即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校内教职员工的家属、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由校内教职员工负责,对因宣传教育不利,家属、子女造成的火灾损失,将追究其教职员工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楼、公用楼管理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重点工种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各自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取消当年单位评优资格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害者,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和财产损失情况,原则上由相关责任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责任者积极配合处理的,按照下列原则赔偿(事主放弃赔偿权力者除外)。
(一)故意纵火者,赔偿全部损失。
(二)过失引起火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者,按下列标准予以赔偿: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含)以下者,直接责任者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含)之间的,按80-50%赔偿;5000-10000元(含)之间的,按50-40%赔偿;10000-30000元(含)之间的,按40-50%赔偿;30000元以上的由学校行政确定赔偿比例或金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西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河院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