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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2018年06月25日 10:22  点击:[]

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党委发【2002】16号)

为全面贯彻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创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特制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及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对待,切实担负起“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认真坚持“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治安方面的工作重点、经费投入、考核机制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实现校园治安动态管理,努力减少治安问题,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学校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将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坚决实施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制”的实施由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校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并提请校党委或行政决定。

   第三条 否决范围及内容

   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指学校各级党政组织确定的在各项工作中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各种先进奖项(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在此范围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1)责任人(部门和个人)对综治工作不重视,综治组织不健全或运转不正常而导致部门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造成集体上访、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停工停课等事件的;

   (3)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4)因法制教育不落实,管理不力,本部门师生员工违法人员超过0.1%,违纪、违规(职工指党纪法规,学生指治安违纪)人员超过1%的;

   (5)禁毒目标责任制不落实,新增吸毒人员或戒毒后复吸的;

   (6)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7)民事纠纷调解不力激发为刑事案件的;

   (8)虽发生一般事件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9)拒不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开展工作,影响案件侦破,造成较大影响的;

   (10)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学院稳定事件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综合性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1)无故连续不参加学校或院(处、室)等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综治会议;

   (2)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隐瞒不报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4)参与聚众闹事、请愿上访、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标语;

   (5)参与“黄、赌、毒”以及封建迷信活动者;

   (6)对家属子女教育不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或其他严重影响治安秩序者;

   (7)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责任人;

   (8)综治考核不合格部门的负责人;

   (9)重大安全问题的责任人;

   (10)民事纠纷调解不力激发为刑事案件的责任人;

   (11)发生第三条第一项2、3、4、9问题的部门、科室、班级的责任人。

   第四条 当年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扣罚责任人一个月劳务酬金(内部可按责任分摊),考核前未受到否决的部门及责任人,取消部门及责任人一年内的评优资格;凡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其责任人取消评优、行政晋级资格一年,连续两年受到否决的部门,部门领导视为工作不称职,由校党委对责任人做出降职、引咎辞职或免职的处理。各有关部门在表彰先进时,须征求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否决范围的,经分管治安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由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向负责评奖的职能部门发出否决通知;在否决范围以外,认为有必要否决的由综治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党委或行政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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