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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2018年06月25日 10:24  点击:[]

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院办发〔2012〕17号)

   为切实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甘肃省、张掖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对学校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治安秩序。

   二、组织领导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综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校内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教辅等处级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全校综治日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与管理,并负责考评材料收集、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具体考核目标按照年度学校与各部门签订的《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

   (一)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之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做好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品管理、保密、流动人口管理、大型活动保卫等工作,努力实现本单位安全无事故。

   (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教育效果良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防范能力不断增强。

   (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尤其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寒暑假前后以及特殊时期,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和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引导和及时上报,做好维稳工作,防范不安定事端发生。

   (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监管对象和其他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十)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内确保不发生以下情况: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扰乱学校、社会正常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危害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治安、刑事案件,尤其是不发生因安防措施不牢、管理教育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盗窃案件;

   3.群死群伤事故和爆炸、火灾、中毒、交通等事故;

   4.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

   5.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6.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7.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事件;

   8.一般案件、事故不超标。

   四、考核方法及时间

   考核采用年中抽查与年终检查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中抽查由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实施。年终检查考评由综治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依据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及其评分标准,在各单位综治工作实际情况基础上,结合各单位自评,进行量化考核打分。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提出奖惩建议,提交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校党委审定。

   年中抽查考核在上半年适时进行。年终考核在12月进行,各单位在每年12月初完成治安综合治理自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评在12月下旬前完成。学校在当年底或次年初适时召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五、考核分类

   综治工作考核对象为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教辅等处级单位。合署办公的部门合并考核。学校将考核对象分为三类单位进行考核,一类单位为各二级学院;二类单位为职工人数10人以上或外聘人员较多、直接管理学生(学员)、重点要害部位多、对学校安全影响较大的部门;三类单位为职工人数10人以下或安全责任主要限于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少的部门。

   一类单位(15个):二级学院。

   二类单位(22个):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国资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对外交流合作处、信息技术中心、产业管理中心、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河西生态与绿洲农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微藻中心、医院。

   三类单位(8个):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审计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学报编辑部。

   六、责任划分

   抓好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学校平安稳定,是全校各级领导的政治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一)人员管理:学生的管理责任主体在二级学院(包括在学生公寓);教职员工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学院和所在部门;外聘人员(含外聘教师)的管理责任主体在使用部门;外籍教师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对外交流合作处,外籍教师的工作单位有督促、兼管责任。

   (二)部分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

   1.教学楼、实验楼的安保工作由楼管员管理部门和楼内各单位共同负责,其中楼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室内安保负主要责任。办公楼的安保工作由楼管员主管部门校长办公室负责,楼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室内安保负主要责任。

   2.学生公寓的安保工作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学生处主要负责对学生公寓外来人员盘查登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案件、事故发生。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学生宿舍的检查工作,督促学生整改自防安全隐患,落实随手关门上锁等自防措施。学生公寓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承担不同的责任。

   3.图书馆的安保工作由图书馆负责;学术馆安保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4.校内建筑施工场所的安保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主管部门是管理责任主体。校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保卫处和校内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5.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单位和承包经营单位及场所的安保工作由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经营主管部门和房屋出租方是管理责任主体。

   (三)部分公共设施关联责任的划分

   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发生偷盗事件者,凡属偷盗者从外面进入楼内,门窗锁具、玻璃等未损坏的,由该室使用单位负主要责任;若门窗锁具、玻璃等被损坏的,楼管员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凡因使用单位没有关门上锁而致使物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全部责任。

   学生公寓内发生偷盗事件,由公安和保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案情进行界定,确定责任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工作由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以上未列明的由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办公楼等公共设施的安保工作由楼管员主管部门负责,楼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室内安保负主要责任。

   校外单位到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其安全管理责任由场地场所提供单位和活动接洽单位共同负责。

   七、奖罚

  (一)奖励

   1.奖励基金

   学校按在校师生员工人均3元的标准设立综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2.奖励条件

   (1)先进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学校可授予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①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考核成绩名次列前;

   ②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创新和提高;

   ③单位全年安全稳定,未发生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的情形。

   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民事调解、安置帮教、保密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2)先进个人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学校可授予“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①单位主管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学生安全员和信息员,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②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③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④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3.奖励标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一类单位考核排名前6名者,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1500元的奖励。二类单位考核排名前8名者,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三类单位考核排名前3名者,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600元的奖励。消防安全先进单位表彰奖励不超过3名,授予荣誉称号,给予500元的奖励;因在治安防范管理、交通安全、安全教育、民事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确需表彰的,表彰名额不超过3名,给予500元的奖励;  

   保卫处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学校获得张掖市“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表彰时,学校对保卫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200元的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

   (二)惩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单位和个人评选综治先进的资格:

   (1)因单位(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致使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师生反映较大的;多次发生案件造成不良影响,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的;

   (2)对矛盾化解不力,处置不当,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造成案件、事故的;

   (4)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一次被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或累计被盗财物价值达到6000元以上的;

   (5)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6)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出现违法犯罪的;

   (7)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学生出现伤害,造成较大影响的;

   (8)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和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瞒报、迟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的;

   (9)拒不配合公安等政法部门开展工作的;

   (10)本单位(部门)人员有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利用宗教开展非法活动的。

   2.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不含80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予以黄牌警告,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者,依照《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西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由校综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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